公司在对外负债时,公司债权人首先是向公司主张债权,而如果公司股东并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要求未完全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并不是真正的股东而是代持他人的股权。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向显名股东还是向隐名股东来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债权人应首先向显名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债权人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的情况不可能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公司的股权情况。债权人只有可能通过工商信息等了解名义上的登记股东,因此,债权人也只能向名义上的股东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出资不足的显名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逃避债务。当然,显名股东在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完补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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